在上篇文章中,我比较系统的介绍了四川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等,按照四川的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是通过增发养老金的方式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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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都会要求提交自己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是过去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作为计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的依据。
按照四川的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每缴费一年可以增发0.1%的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指数越高,增发的养老金就会越高,这部分人增发的养老金,就是独生子女补贴,属于自己基本养老金的一个部分终身领取。 需要了解详细情况的朋友可以通过这个链接阅读。(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47822354745983527/)
很多朋友在评论区给我留言,要我花点时间介绍一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按照川人办发(2017)7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
这个文件的名称为《四川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费加发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按照文件规定,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的一次性补贴的比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5%。一次性补贴月数为240个月。
计算办法为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等于退休时本人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乘以5%乘以240个月。
比如退休时按照本人的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是5000元,增发比例为5%,每月的补贴就是250元,补贴月数为240个月,一次性补贴金额为60000元;如果自己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只有3000元,每月补贴就是150元,乘以240个月,一次性补贴金额为36000元。
这里所说的基本工资只是包括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个部分,在2014年9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是加发到退休费的比例计算之中,如果本人的退休费计算比例已经超过了退休前基本工资的100%,不再享受加发待遇。
一次补贴的对象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是由原单位一次性发放,在基本养老金待遇中不再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和企业职工作为增发养老金的一种方式,其经费来源,支付方式都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四川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老办法退休的人员,是在退休比例中采用增发退休费比例的方式体现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是按照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5%的比例计发,计发月数为240个月,采用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方式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