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

累计向对方转账40万元


(资料图片)

还为其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妻子发现后

果断将“第三者”告上法庭

近日

竹山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

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判决

......

丈夫婚内出轨“第三者”

为其买房还转账40万元

竹山县城关镇居民李某与查某(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姓)于2002年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017年,查某与女子张某在一个饭局中相识并彼此留了联系方式,两人一来二去相熟起来。2019年2月,张某到查某经营的公司上班,两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熟络起来。后来,两人逐渐发展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6月,张某与查某婚外生育一子。此后,查某隔三差五给张某母子转钱供他们日常开销。

对于丈夫查某的婚内出轨行为,李某最终还是发现了异常。经调查,在2019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查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先后向张某转账共计40万元。2020年12月,查某又为张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丈夫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给了“第三者”,忍无可忍的李某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令张某归还这些财物。

法院判决:

赠与行为无效

竹山县人民法院城关镇法庭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张某辩称:“查某给我转账的这些钱中,有我帮查某购买公司物品的费用,还有我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生育和养育小孩所花费的费用。另外,房屋是我跟他人的交易,与查某无关。”与此同时,查某也表示:“被告张某所述均属实,房屋是我给自己儿子购买的,因儿子已出生未上户口,所以房屋就登记在孩子母亲张某名下。”

对于张某和查某的说辞,法院审理认为,查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查某未经妻子同意多次将夫妻共有财产私自转给被告张某,该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并且该行为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因此查某转给张某的钱款以及为其购买的房屋,都应被认定为无效赠与。关于被告辩称有部分款项系怀孕及生育小孩的花费等辩解意见,因本案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被告取得上述款项已没有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查某陈述所购房屋系给儿子购买的意见,因查某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其不能单独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原告没有抚养义务的他人赠与,故该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判决确认查某向被告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李某财产40万元及商品房一套。

法官提示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应遵守公序良俗、恪守道德、尊重法律,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查某在明知自己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而“第三者”在明知对方系有妇之夫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两人均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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