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使用便捷,却事故频发,为有效地遏制事故发生,去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专门对瓶装燃气经营和购买做出明确规定,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为何要实名购买?自治区住建厅燃气专项排查整治专班专家杜雄勇介绍说,瓶装燃气的使用点多面广,管理难度大,因此《条例》中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做了具体规定,实现对瓶装燃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并依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明确瓶装燃气实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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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雄勇:第27条是我们整个《条例》中对瓶装燃气经营者做了具体规定,他怎么经营都说的很明白,主要实现对瓶装燃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因为瓶装燃气非常难管理,它流动性很强,瓶装燃气对瓶子怎么管,对气怎么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年瓶装燃发生事故的频率比管道气要高得多,所以国家对这方面要求越来越严格,像自治区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有的人会问,这依据在哪?根据哪条法律?这是我们国家《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还明确,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燃气用户的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燃气用户应当在持有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将燃气气瓶送交燃气经营者处理。未送交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通知燃气用户。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负责为燃气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并承担相应的维护、更新和安全用气管理责任,对燃气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注意!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
4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
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6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7
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8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9
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
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
11
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内放置瓶装燃气设施和气瓶,使用瓶装燃气;
12
转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13
自行涂改燃气气瓶检验标识、识别标识,拆修瓶阀、附件;
14
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15
购买和使用非法充装、非法经营的瓶装燃气;
16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记者:凌 慧、文 菱
编辑:佳 妮
审核:赵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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